【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发布时间:2023-06-15 作者: 杜魏岑

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社会宣传册

毕节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前言:

近年来,涉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相关案件频频发生,很多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平台和产品,打着“无本生利”、“分享经济”等幌子,穿上让老百姓似懂非懂的华丽外衣,遮掩了非法集资的本质。很多人在不懂投资,不追问平台是否合法,一心只想赚钱的心态下,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最终落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设局人正是抓住了人们的“防备心”不足却“爱财心”严重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遏制当前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铲除非法集资这个社会毒瘤,加强宣传教育是最迫切、最根本的工作。在这里我们提示大家,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要积极学习和了解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常识和法律政策,提高风险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一、非法集资典型“四步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因此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当前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的主要犯罪手法

1)以“投资理财公司”为名的非法集资

有些公司假借国家支持金融创新为名,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以提供担保名义帮企业借钱非法吸收资金。他们根本没有担保能力,都是变相自己成立担保公司给自己担保,投资的企业大多数也是已经从银行贷不出款面临倒闭的企业,纯粹是借钱赌一把。还有些借款企业,是这些非法投资公司虚构出来的,根本没有企业借钱,钱都被投资公司的人挥霍享受了。这些投资公司是不能吸收存款的,他们只能以自己的资金进行投资。

2)打着假“养老”旗号的非法集资

1、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这些机构有的先收钱再建养老院,有的根本没有建养老院的资格,还有的一床多卖,把同一个床位卖给很多人,一旦他们觉得钱足够多,就把钱拿走了。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建养老院和销售床位的可能。2、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通过这种方式和老年人套近乎,等取得老年人信任放松警惕时,就推荐你买投资性产品。有些老年人说:“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不买人家的产品不好意思,觉得愧对人家”,老年人不知不觉中就中了人家的招。

3)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

房地产企业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进行预售房屋甚至“一房多卖”,一旦资金断裂或者开发商携款逃匿,投资者则将面临索回购房款无望的风险,引发产权纠纷;此类项目往往涉及社会集资、定期返租,在经营不善、收益不确定等情况下,投资者不仅租金得不到保障,而且开发商也无法兑现回购承诺;一些开发商采取滚动借款方式,短期来看是为了弥补资金漏洞,但长远来看如果发生资金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是血本无归,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4)互助平台实行传销与非法集资相结合

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繁多,常见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区”“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 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 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 财富互助平台”等。依托互联网,通过网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开宣传,波及范围广。宣称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利诱性强。有些互助平台,宣称你现在投资是帮助别人,是做善事,等你需要时,会有更多的人帮助你,其实,等你需要帮助时,往往已经找不到人了。

5)购物返利形式的非法集资

一些电子商务公司,以“购物返利”“零元购物”“你消费,我报销”等宣传口号发展会员,宣称不花钱就可以买东西,你交钱,把米、面、手机、家用家器等物品拿回家,过段时间钱全部返还。有些公司甚至不卖东西,大家都白拿东西,买东西的钱从哪里来呢,其实是后面投资人的钱,给前面人买东西。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背离市场规律的,任何正常行业根本不可能有这么高的收益。这些公司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6)旅游市场领域的非法集资

一些旅行社和旅游公司不以旅游消费为目的,而以资金回报为手段向群众进行集资。通过发行旅游优惠卡、签订旅游投资合同等方式,名为开展旅游活动,实为投资理财,所募集资金很可能没有用于客户旅游,而是挪用到其他投资项目或被集资人挥霍,一旦投资项目失败,会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

三、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四、风险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4)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重点关注:

一、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名称等的管理要求

金融行业是特许行业,一般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三、明确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及广告监管

从近两年突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分析,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因此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

1.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四、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与处置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1、“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u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u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u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u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u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2、“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在调查非法集资行为时,可以采取进入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等措施。在调查程序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3.“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措施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3.“非法集资”行为的清退资金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u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u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u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u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u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u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五、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

《条例》以集资金额和违法所得作为处罚根据,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大家要始终谨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希望大家擦亮双眼,远离非法集资,切莫心存侥幸,掉进高利诱惑的陷阱。公众尽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国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毕节市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如遇非法集资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县级以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二)各级公安机关

(三)各行业(监)管部门

(四)“毕节金融”微信公众号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bjscfb@163.com

【通信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东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