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红十字会“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4 本文来源:宣传科 作者: 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社会团体救助职能,加强对爱爱专项基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爱爱专项基金对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患大病、重病患者的社会救助效益,促进人民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爱专项基金是指为保障城镇、农村困难家庭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募集资金数额为限,对患有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大病、重病的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患者进行一次性应急救助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第二章 来源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爱爱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善款。

第四条爱爱专项基金的救助对象为毕节市范围内患有本办法规定的疾病并已参加各种医疗保险的特困患者;按照医学伦理要求,对有治愈可能的青少年儿童患有本办法规定的疾病的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基金使用严格遵循救急、扶危、济困的原则。凡罹患下列疾病之一,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爱爱专项基金:

(一)需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

(二)白血病、癌症、脑血管疾病、肾功能衰竭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发放标准及拨付:

在毕节市红十字会设立爱爱专项基金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收到捐款、捐物(指针对性治疗药物)时,应向捐赠人开具收据,及时将款(物)入帐(库),并予以登记。

爱爱专项基金的使用遵循按年度以收定支的原则。视患者病情及家庭经济状况,以自负部分为限,救助标准分别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具体救助对象的补助金额由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爱爱专项基金拨付前必须经毕节市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毕节市红十字会直接向指定医院划拨,冲抵患者住院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设立毕节市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红十字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其职责是:(一)负责爱爱专项基金的统一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二)研究爱爱专项基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三)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负责爱爱专项基金申请的审核批准。

第八条 毕节市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毕节市红十字会业务工作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爱爱专项基金的募捐和募集资金的逐级收缴工作;

(二)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救助申请;

(三)负责审核申请救助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及救助金的使用。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者,提出救助数额,提交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根据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六)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爱爱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爱爱专项基金审批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条爱爱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爱爱专项基金的用途。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拟申请爱爱专项基金,需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求助患者户籍证明;

(二)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三)求助患者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毕节市爱爱专项基金申请表》(见附表),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市红十字会。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后上报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提交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审批时委员成员必须到会半数以上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已获批准救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去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的费用进行审核后,据实报送爱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向医院或患者拨付救助金。

第十七条 对已获批准救助的患者,一次性补助的金额应不超过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所有被救助患者的档案资料(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资料、病例和住院费用凭证复印件)交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凡向毕节市红十字会爱爱专项基金捐赠壹万元以上的单位及捐赠壹千元以上的个人,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荣誉证书;捐赠拾万元以上的单位和壹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市红十字会名义在媒体上通报表扬;捐赠壹佰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市红十字会为其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宣传表彰。

第二十条 企业和个人向毕节市红十字会爱爱专项基金捐款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030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占用毕节市红十字会爱爱专项基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求助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及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乡镇政府、红十字会以及有关医院提供虚假证明及疾病诊断资料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医疗救助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红十字会爱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毕节市红十字会

                                              2012年8月20